关键词:会审制度/慎刑/行政兼理司法/价值评判
内容提要: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已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实现制度化。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作为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适应了当时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具有自己的特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会审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对今天审判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
如果说现代社会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乃是公正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命题的话,那么会审制度则是中国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实现社会公正的典型规范。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它的形成有着深厚的思想背景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基础,该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今天的司法制度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当今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价值的传承。当然这种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今天的司法审判之所以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妨从会审制度中找到答案。因此,当下研究我国古代的会审制度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会审,顾名思义,是“会同审理”的意思,它是中国古代多人共审重大疑难或特殊类型案件的组织形式。如学者所言,“所谓会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1](P.234)但是,古代的典籍中并未出现“会审”一词。《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只是在《司法词典》及《北大法学百科全书》中找到“三司会审”词条,实指唐朝的“三司推事”,或者解释为中国古代的一种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而且,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对“会审”的称呼是不一样的。如汉朝的“杂治”、隋唐的“三司推事”与“三司使”、明清的“九卿圆审”、“朝审”与“热审”等等。“会审”一词,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通称。
会审制度源起何时,学界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官会审的制度或者至少是雏形了;(注释1:持此观点的文章有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会审制度”,《史学月刊》1992年第6期;敖惠、徐晓光:“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另有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溯其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注释2:杜向前、曲晓春:“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_disibledevent="社会论文">道德的君子应明察案情,审慎用刑,并且不留滞讼诉案件。”意思为:凡是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官员们,都应当既明察案情又审慎用刑,并且不滞留案件。宋朝曾“令诸州十日一虑囚”,且诏“御史决狱必躬亲,毋得专任胥吏”[12]以表示对刑法的慎重。从中央司法机关来看,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及审刑院四个机关组成。大理寺是主要的审判机关;刑部是行政兼理司法的部门,享有比大理寺更高的审判权;御史台除了具有司法监督的任务以外,还有审判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对于大理寺所判的经过刑部复核的案件,再次进行更为详细的复核。四大司法机关常常联合办案,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朝臣杂议”的会审,并且经过二级复核,其细致程度在一定意义上超过了唐朝。毫无疑问,这种“朝臣杂议”制是宋代“慎刑”思想的集中体现。元代的“约会”制源自蒙古统治者“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的治国策略。当蒙古帝国建立后,面对众多不同生活习惯下的各民族,完全实行单一的统治手段是行不通的。复杂的法律主体——不同民族民众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就得综合考虑不同的民俗习惯,所以得召集不同民族的管理人员“会审”,即用“约会”制度加以解决。因为不同民族的管理人员对本民族的民俗习惯是了解和精通的,这实质上是元朝慎重适用法律的表现。